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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侦破毒品犯罪等隐蔽性、无一般意义上之被害人犯罪,在许多国家是普遍的实践。鉴于这一特殊侦查措施可能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潜在风险,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刑事犯罪日益朝着智能化、隐蔽化、暴力化、团伙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侦查手段愈显捉襟见肘,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量运用,在某些特殊犯罪的侦查中甚至成为一种常用方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侦查手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况。反映在实践中,公检法部门争执不休,各地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影响了法制统一,学术界多有诟病。本文拟借鉴主要法治国家诱惑侦查法理,剖析我国诱惑侦查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诱惑侦查法制化的基本思路。本文将分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引言部分,以实践中一起真实案例,集中反映了我国诱惑侦查的实然状态,并由此提出相关问题,为后文讨论作出铺垫。第一章为诱惑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笔者主要讨论了诱惑侦查的概念、分类、特征和价值问题。指出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欺骗性、诱导性三大运行特征,具有高效益和高风险的双重价值属性。比较分析了诱惑侦查与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线人侦查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学界已有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诱惑者身份的不同、诱惑者行为方式、侦查对象是否已经明确、被诱惑者犯意的变化方面,提出四种分类方式,以此可以较为深刻地认识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第二章在介绍了美国、欧洲主要法治国家和日本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指出这些国家诱惑侦查立法的共同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国都肯定了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打击、抑制犯罪的非常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必要性与合法性。二是各国都通过立法形式对诱惑侦查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制。三是各国都在学理上或司法判决中形成了一个认定诱惑侦查是否合法的大体一致的标准,并透过司法环节进一步加强了对违法诱惑侦查的规制。第三章在介绍了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