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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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高利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中重要的力量。由于对于民间高利贷的不同看法,在不同的刑事政策或价值追求下,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民间高利贷认定为犯罪行为,但不少地区在司法实务中依据非法经营罪对民间高利贷定罪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学界、经济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司法判例、法检走访等形式,分析当前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现状,解读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模式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刑法、民法、社会经济等多重角度剖析民间高利贷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依据论证当前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模式的不合理性,并对规制民间高利贷的方法提出一定展望。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现状”。通过逐例分析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判决书的形式,从入罪路径、依据、基本类型、适用条件、刑罚的适用、趋势这六个方面归纳总结,整体上把握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整体脉络,具体分析了各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具体情况,并从侧面反应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形势及司法价值取向,为后文点出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实证数据支持。  第二部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问题”。在理论方面提出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在法学理论界出现的各种争议,并由这些争议引出的多种规制民间高利贷的设想、方案;在现实方面,以第一部分司法判例数据为基础,客观分析了当前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该部分指出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各种问题,引出了后文需要论证的观点。  第三部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的不合理性分析”。通过上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分别从刑法、民法、社会经济发展的层面,解释了当前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不具备合理性的原因。该部分以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剖析了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的内涵和基本原则;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内涵以及民间高利贷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以司法判例及深圳、温州、长沙、冷水江四地的问卷调查为实证数据依据,解析了民间高利贷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民间高利贷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利大于弊,因此将民间高利贷作为犯罪处理,不仅是对法律的滥用,打破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体系构成,同时约束了民间资本的正当流通,束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竞争的基本精神,也是对当前经济规律以及经济潮流的违背,点出了当前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不具备合理性的根本原因。  第四部分:“结论和探索”。即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之所以在法学界、经济学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根源在于对民间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民间高利贷司法入罪不具备合理性及必要性。并通过较短的篇幅,尝试性的提出了一些规制、管理民间高利贷的方法和措施,以期能够将民间高利贷彻底纳入我国当前的经济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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