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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定了特别补偿制度,然而条款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特别补偿款项的核算和取得。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重新界定了SCOPIC酬金与救助报酬之间的关系。条款在吸收《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精神的同时,坚持“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理论,并规定了一些特殊制度。在内容上,除主要条款外,还包括A、B、C三个附件,以及《国际救助联盟与国际保陪协会集团之间行为准则》和《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与伦敦市场财产保险人之间关于支付SCOPIC下事故特别代表费用的行为准则》、ISU 5担保格式、劳合社对SCR的专门指导手册。在SCOPIC条款的体制下,救助人、船东及互保协会、货物所有人、各方保险人能够及时了解、参与救助作业,酬金计算变得省时易行,同时解决了公约第十四条适用中的大部分问题。条款构建的全新机制更具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选择适用SCOPIC条款进行救助作业,可能给各方带来不同于公约的权利及义务。SCOPIC条款自1999年出现之后,无论是主要条款还是附件内容都几经修改,先后存在1999、2000、2005、2006几个版本,目前使用的版本为SCOPIC2007。条款完善的过程也是解决救助作业实际问题的过程,如今救助领域又存在着进一步修改相关领域制度的探讨。我国目前已有使用SCOPIC条款进行救助作业的实际案例,但因我国不存在适用条款的相关制度,这为条款的有效适用造成了障碍。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中对“海难救助”一章吸收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因而公约第十四条带来的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下同样存在。SCOPIC条款对海难救助领域的发展,值得我国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