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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公共治理模式与柔性行政行为并不陌生,二者在公域之治中均具有重要地位。柔性行政行为可谓是公共治理模式采用的主要治理方式,但对于二者相结合的明确论述并不多见,并且实践中柔性行政行为制度化、救济途径建设等并不完善。本文希望通过对典型柔性行政行为审查与评价制度的构建,以及救济途径再选择的理论探讨,能为推动柔性行政行为更好适应公共治理模式发展要求的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共治理模式、柔性行政行为及典型柔性行政行为的简介,主要阐述了公共治理模式的产生与特征、柔性行政行为的界定与特点、典型柔性行政行为的类型与特征。第二部分是对柔性行政行为与公共治理模式耦合表现的论述,旨在阐明两者的耦合点、两者耦合后柔性行政行为的适用特点以及价值。第三部分是对公共治理模式下典型柔性行政行为实践及存在问题的探讨,通过发掘问题、探究原因,进而开启下文相关制度构建的讨论。第四部分是对典型柔性行政行为审查与评价制度的探讨,旨在通过依据正当化、主体多元化、评价规范化对上文所述实践中的问题予以预防、避免。本文将典型柔性行政行为的依据划分为硬法与软法,公共治理模式主张软法之治,因此更多探讨的是通过软法规范典型柔性行政行为。关于柔性行政行为监督,本文在肯定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以及公共治理模式强调公众参与行政的主张下,提出行政相对方与其他主体带有监督审查意蕴的实质参与。此外还主张对典型柔性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既可以作为行为实施效果的反馈,也可作为行政争议中的参考依据。第五部分是对公共治理模式下典型柔性行政行为救济途径的探讨,通过对现有救济途径的简评,引起下文对救济途径再选择的探究。本文认为典型柔性行政行为救济途径的设计应当与公共治理模式相匹配。因而本文提出应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化解行政争议,注重行政主体自我修正、主动救济,此外还包括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方式,而将行政赔偿诉讼作为典型柔性行政行为救济的最后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