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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从确立时起迄今已进行过多次重大调整。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中正式引入,1994年开始全面的增值税制改革,由此形成了分税制的税收体系。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的一个最大税种,新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税范围扩展至所有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诸环节,将税率统一规定为17%、13%及小规模纳税人特殊情形。此次改革虽在规范意义上使增值税制得到了初步确立,但也导致了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征税范围覆盖不全面等诸多问题。2004年9月,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为开端,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式拉开序幕。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意味着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开始转向消费型,将固定资产中的机械设备部分进项税额纳入了增值税抵扣范围,有效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多元化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活动日趋复杂,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矛盾日益凸显,固定资产抵扣不完全,不同领域重复征税,增值税链条断裂等现象仍然存在,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税收的迅速发展,国家财力明显增强,税收征管能力不断提高,税收信息化管理手段日益完善,也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本文针对增值税转型后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现代增值税制的具体构想:从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入手,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行单一税率、合理确定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实现出口彻底退税,同时加快增值税立法等。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文中还明确了一系列改革的配套措施,并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指出取消中间环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类别划分以及修改税收征管法举证责任等对加强增值税有效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论文阐述了重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想法,为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提出了可行性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