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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调解制度是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带有浓厚文化气息的司法形式。本文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考察中心,试图通过分析具体真实的案例,总结出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制度的类型、基本特征、成因、并对其价值进行客观评析。 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系统的论述研究此命题的目的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此外,对于本文所用档案资料进行简单地介绍,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概括。 第二章是对古代调解制度进行一个简单地介绍,其在经历了各个朝代的发展之后,到了清代,调解制度达到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时期。 第三章是对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类型的介绍,其主要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和官批民调。其中民间调解又分为宗族、宗教调解、乡邻调解与乡约调解。同时,对三种调解类型的调解程序进行阐述。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调解范围为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调解依“情理”、习惯等;调解为主,诉讼为辅;调解形式灵活多样。 第五章是对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的成因进行分析,其依赖于乡土社会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受到多元“法”文化以及传统“无讼”、“和谐”价值观念的影响。 第六章是从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两方面对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进行评析。其积极意义包括:第一,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维护社会安定;第二,有利于各民族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相处;第三,纠纷解决途径便利,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消极影响包括:第一,纠纷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第二,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法律的权威性,削弱了人们的法律意识。 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论述了在研究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的过程中要立足于历史档案资料的客观性,切勿主观创造。研究清代新疆民族地区纠纷调解机制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起到了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