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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是WTO《估价协定》中成交价格法的核心,存在很多争议。本文通过对国际估价制度发展的简要回顾,对《估价协定》及其注释条款的研究,对美国、欧盟和加拿大等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并结合笔者估价实践对出口销售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比较清晰地勾勒出出口销售的理论体系,试图深入揭示出口销售有关难题的实质和解决方法。
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主文共分三章。兹对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在国际估价制度史上,以出口销售为基础的成交价格法经过曲折发展才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
出口销售要求所有权应在限定时段内确定转移,但是实际转移的时间可以灵活。分支机构不能成为出口销售的主体,然而关联公司的销售主体地位却很少被否定。国际交易中,代理关系使出口销售判定复杂化,一般存在六种有代理参与的国际贸易模式,估价处理各不相同。总体而言,估价将首先考虑与进口直接关联的交易,排除代理与本人之间的交易,同时考虑代理与第三人或者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并对佣金进行调整。代理与销售主体的不同主要在于控制权和所有权等方面。
出口销售的核心是证明销售导致货物确定无误地向进口国出口销售。在一次交易中,待估商品没有立即运往进口国或者交易与进口的关联性出现了枝节,出口销售则可能难以成立。在链式交易中,美、欧盟提出“首次销售规则”和“最后销售-早先销售”规则,认为只要证明货物确定向进口国销售,就可以不适用与进口直接关联的交易,而适用其他销售作为出口销售;加拿大基于“进口国买方”的限制,无法适用首次销售规则,而采用“启动销售链”的销售作为估价基础;我国由于估价关员能力有限而未适用首次销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