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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使得金融体系正在承受着越来越大的风险,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各国乃至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金融风险,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作为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重要制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从而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巴塞尔协议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对1988年协议进行修订,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于是更加全面、有效的巴塞尔协议Ⅱ就应运而生。巴塞尔协议Ⅱ在继承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市场约束、金融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银行业监管不力的局面。 2007年以来美国的次贷危机让人们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Ⅱ及其可操作性产生了质疑。巴塞尔协议Ⅱ暴露的问题说明关键并不在于其具体的技术操作层面,而是制度构建模式与监管理念选择上的失效与不足,更是巴塞尔协议特有的软法及软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缺陷亟需调整的背景下,2010年年底,巴塞尔协议Ⅲ诞生,旨在完善巴塞尔协议Ⅱ的缺陷,结束关于巴塞尔协议Ⅱ的争论。巴塞尔协议Ⅲ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但仍然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对功能监管未受到充分重视、对消费者保护的不足等,这些问题将会成为阻碍巴塞尔协议Ⅲ有效运行的危险隐患,因此巴塞尔协议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 单个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必然呼唤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两者一定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一定会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所必须借鉴和参考之处。中国金融业及监管部门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已经做了数年准备,针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多种缺陷,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金融业实际情况的监管框架,同时依据巴塞尔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所强调的各个方面,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的核心,借鉴巴塞尔衡量体系,明确监管范围和风险边界,重视和管理尾部风险,积极实施金融创新,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五章,第一章通过对巴塞尔协议的性质和内容的分析,得出巴塞尔协议是“软法”,巴塞尔委员会是“软性组织”。第二章就美国、欧盟、日本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的演进及对巴塞尔协议的国内适用展开论述。通过对比和论证引出第三章,即巴塞尔协议在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缺陷和问题。针对巴塞尔协议所存在问题,在第四章就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背景,改革的焦点和方案等作出论述、评析。在第五章从立法概况和制度建设、操作实际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在我国金融监管中可以吸收、借鉴巴塞尔协议的部分规则,同时通过中国银行业新协议实施的实例,分析巴塞尔协议这一软法在我国金融法律移植中所面对的障碍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