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社会”。“关系”一词,包含了中国人特有的生活方式。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特殊背景,关系社会不仅决定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且对中国法治建设也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关系社会”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以至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察觉到“关系”的存在。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变革传统、抛弃本土法律特征的过程,作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注重伦常关系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被理性主义所取代。当代中国社会的状况是,旧有的秩序被打破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秩序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尽管讲求“关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延续了下来,但是却没有为现代法治所反映,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似乎从一开始就选择忽略了关系社会这个事实。但是,我们无论设计出怎样看似完美的制度,都要在中国社会的实践中检验它的成效,那么中国社会的自身状况就是一个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与法治所倡导的平等性相比,“关系”的差别性似乎与法治存在着天然的矛盾。我们的法治建设已经遭遇了很多问题,“关系”的存在长久以来一直被当作阻碍法治建设的本土因素之一,因此,对关系社会的批判也占据了绝对主导的位置。但是,批判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无论怎样全面地认识到关系社会在哪些方面与法治秩序之间存在对立性的矛盾,终究还是要解决问题。作为文化积淀和深层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关系社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且,西方社会也已经意识到法治社会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关系社会的内容并不总是负面的。如果我们能够转换思路,在关系社会与法治社会之间找到契合的可能性,或许能够在理论上找到破解诸多法治问题的方法。本文选取了能够涵盖中国本土社会特点的“关系”作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关系社会“差序格局”的有差等的社会结构下,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和价值取向,目的是为了找寻关系社会与法治社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关系社会的存在对于现代法治的发展来说,造成的负面影响大于它的积极作用;如果我们不能看到目前还无法脱离的关系社会能够带给法治发展的积极作用,那么只能导致关系社会成为法治建设更大的阻碍因素。法律的调整作用有限,人作为一种情感动物,其社会交往行为是复杂的,法治社会的情感缺失恰恰是关系社会能够发挥其独特优势的所在。儒家所倡导的“仁”的观念,作为中华传统美德的一部分,在今天依然有现实意义。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承认关系社会负面意义的前提下,转换思考问题的角度,从关系社会本身特点出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关系社会的负面影响,发挥关系社会的优势。关系社会中法治难题的破解过程,也是法治社会与关系社会相互融合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