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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重点研究政府在商业保险中的角色,探讨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以提升社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防灾减灾。论文以研究政府参与对发展特殊风险保险的促进作用为着力点,从公共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理论视角,构建了政府参与并促进特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分析框架;参照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对国内外政府介入进行案例分析,针对各国政府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特殊风险保险行业发展中在立法、监管、财税政策、风险分散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度分析,针对政府如何参与并推动特殊风险保险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航空、航天、能源行业本身具有高价值、高风险、高技术特点,为这些行业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风险保险是区别于常规保险业务的特殊险种。中国社会正处于由粗放增长到创新驱动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往往超乎预期,行业发展对特殊风险保险的需求潜力巨大,而且特殊风险涉及国家战略安全、社会民生,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研究政府参与对发展特殊风险保险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看,本研究基于公共经济学、规制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相关理论,探讨政府的经济职能,研究政府参与社会经济的形式,通过对特殊风险领域市场失灵相关理论的研究,丰富了政府参与并促进金融保险发展的理论依据;在实践意义方面,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找出在特殊风险保险领域出现不同程度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针对性地给出建议,为我国特殊风险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进而为航空、航天、能源产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本文对政府参与经济、保险的文献、理论进行了整理归纳。经济学理论方面,研究回顾了古典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等,确定了公共经济学作为研究政府参与发展特殊风险保险相关机制的理论框架。保险学的理论方面介绍了特殊风险的特点、风险的可保性边界等。此外,通过考察政府参与财产保险的实践(包括交强险、农险、巨灾保险等)对政府参与促进风险管理的机制进行了论证。支持政府介入市场的观点主要认为政府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对产业创新和发展存在积极意义;批评政府介入市场的观点认为政府扶持政策可能导致权力寻租、资源错配等“政府失灵”问题。综合思考两方面意见,按照出政府介入与市场作用的“双引擎”设计,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政府介入的副作用可以解决。从政府参与保险的经济学理论及相关实践看,政府参与经济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解决市场失灵;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参与模式与参与深度、直接或间接的参与方式。本文利用衡量政府与市场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分析工具--帕累托最优,说明了市场供给与需求关系应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介入行为可以更多的考虑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为引导的路径。从立法与监管方式参与保险市场的角度看,本文从社会资源配置、公共管理学、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等经济学与保险学理论出发,阐述政府以立法与监管方式参与保险市场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从政府扶持的金融政策(财政、税收、保税区设立等)参与保险的角度,介绍并分析了我国财政收支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横向比较了国际相关实践情况,针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特点给出了财税支持政策建议并针对当下较为热门的自贸区提出了政策思考方向。从政府推动发展特殊风险保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看,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做出了论证。首先,特殊风险保险标的单位风险价值巨大,对于特殊风险这种标的风险集中的险种,通过共保以及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实属必然。从我国政府的角度出发,特殊风险行业涉及重大技术装备,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特殊风险保险均掌握在西方保险公司手中,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一定潜在威胁。其次,特殊风险行业作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积极引导市场,合理配置资源。因此,政府引导并促进特殊风险行业发展,是落实重大装备“走出去”、开拓企业发展新思路的重要抓手。政府通过扶持特殊风险保险业为“一带一路”战略护航,帮助中国企业走得出、走得稳,在国际竞争中强筋健骨、发展壮大。第三,特殊风险行业与社会民生息息相关,政府介入特殊风险行业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内在要求。最后,从特殊风险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看,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出台配套产业扶持政策、建立重大灾难应急机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等措施引导特险稳定、健康发展。可行性方面,第一,保险补贴的属性:保险本身具有扶贫济困的职能。保险补贴可以为特殊风险行业提供风险融资(Risk Finance),解决或有风险成本难以通过预算提供的困境;第二,弱法律障碍:政府直接补贴容易引发外方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而通过保险的形式给予项目补贴,既充分调动了商业市场的积极性,又是对世贸体制框架下绿箱政策的有效运用;第三,风险补贴产生的杠杆放大作用:直接补贴太多,政府的压力会很大;补贴不足,则不会对企业形成有效激励。通过建立政府补贴的保险机制,可以放大政府支持的力度及受益面。基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笔者提出了政策建议:第一,完善特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通过积极的产业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第二,通过金融政策(财政、税收、保税区、自贸区等)促进行业发展;第三,建立政府参与的分散风险的保险制度,解决特殊风险保市场失灵。本研究的创新点如下:政策理论依据方面,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的立意不仅仅考虑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更多是站在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宏观角度;新“国十条”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消除了在市场和政府之间左右摇摆的认识误区,为政府参与特殊风险保险的发展,进而促进航空、航天、能源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政策理论依据。研究领域方面。特殊风险行业在我国发展潜力巨大,但特殊风险保险的业务规模仍然很小(以在特险领域占主导地位的人保财险为例,特险业务量约为公司业务总量的1%)。因其体量小,以及此领域较高的技术门槛,使其成为“壁龛市场”(Niche market),不仅参与的主体少,对此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更少。与车险、农险等常规业务相比,在业务发展政策措施研究领域属于尚待开垦的处女地。研究方法及市场数据方面,基于作者本身的专业背景和行业实践,研究方法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逻辑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的方式,避免了空洞的经院式讲道。采用来自国际保险市场及国内保险主体最新的、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保证了研究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问题的提出植根于特险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就政府参与财产保险、尤其是特殊风险安排的机制分析,完全基于行业实践。研究结论方面,基于常规业务市场,特殊风险政府引导的观点,从立法、产业政策、金融环境、政府在行业发展的不同环节,通过直接、间接等不同方式扶持、参与特殊风险保险提出政策建议及解决方案,对于推动具有创新、环保特质的航空、航天、能源等新兴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力求能在中短期对特险行业发展起到现实的促进作用,对制订特险行业长期发展战略也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