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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行政诉讼也可以用价值来评估。各种诉讼活动的价值都要通过公正与效率、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优质与低成本的四个统一,体现其秩序、效益、自由和正义的价值。 国家的性质决定司法权以及行政诉讼的性质。我国行政诉讼的价值表现在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秩序、保障法律自由等多个方面,最主要地是通过公正诉讼,树立司法信用,促进依法治国。司法信用是国家信用的一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靠社会公信力来支撑,司法的信用度体现依法治国水平,关乎国家稳定。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障碍是,法院重视不够或重视过度,外部监督不够或干预过多、公民不敢维权或不会维权,政府部门观念滞后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 要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价值,一要设立行政法院系统,实行三审终审,取消再审制度;行政法官要有一定的阅历,年龄不宜太轻。二要科学界定和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并确定“保护弱者”原则。四是开展宪法诉讼,真正维护其根本法至高无上的地位。 我国的行政诉讼从无到有、进步较大,问题不少、趋势良好,其价值将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