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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员工持股制度以来,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种成熟的企业股权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尝试了内部职工股制度,但与西方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同的是,我国实行的内部职工股伴随着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进程而诞生。由于股份制经济发展的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理论基础和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内部职工股制度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持股职工短期行为化等种种弊端,为此,内部职工股制度被迫暂停。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股减持和企业股权多元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员工持股计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但当前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实现的具体形式和具体制度则是问题的关键。考诸世界各国的员工持股制度,其中美国的信托模式和日本的职工持股会模式可供我国参考,但日本职工持股会模式的产生和发展与其特殊的股票发行和股票交易制度紧密联系,使分散的员工出资得以实现购股。由于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为工会下设组织,且当前我国明确了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法人性质,因此日本的职工持股会模式在我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从我国信托法的出台及信托公司的相关实践来看,采用信托模式可以解决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资金来源、持股主体、股权的集中管理和受益人变更等重要问题。因此,借鉴美国的信托持股模式是我国当前员工持股计划得以实现的新途径。在员工持股计划信托模式下,根据预先设计的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将不同方式筹集到的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并由公司或员工作为委托人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利用上述信托财产从公司购买股份,完成股东登记成为名义上的公司股东。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根据筹集资金的偿还情况向员工逐渐分配股权并管理股权。员工股权的转让受到限制。从法律关系上讲,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是名义上的财产受让方,但参加员工持股的员工才是真正的受益人。信托持股主要涉及信托法律关系,在融资的情况下可能还涉及借贷法律关系,操作上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涉及很多主体和程序。本文对具体操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比如信托机构的设立、股份来源、资金来源、员工股票投票权<WP=6>的行使、员工股票的转让以及持股员工的资格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试图在信托理论下,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出发,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最后,本文从具体操作流程、税收优惠制度以及信托登记制度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员工持股计划法律制度的设想,为促进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发展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