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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又称为国有金股、特别股、特权优先股或特权偿还股。它是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改制后政府持有象征性的一股国有金股,当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做出不履行改制方案的决议、或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做出违背既定改制方案、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决议时,政府凭借金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金股制度被用于解决国企民营化后政府对企业失去控制,而无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在企业的自由经营和国企民营化后国家控制力之间起到了良好的平衡和协调作用。金股制度在欧洲及其他很多国家应用较为广泛,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这些国家纷纷从立法角度对金股制度进行指引,更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对金股制度的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兴未艾,已有一些国有企业尝试引入金股制度来解决其改制中面临的特定的问题。但目前,无论是我国有关金股制度实践摸索还是理论研究,都停留在概念介绍层面,探讨不深入,立法上则根本处于空白。因此,对金股制度及其具体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对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全文开篇对金股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介绍。界定了民营化在文中的概念并确立国企民营化改制是效率驱动下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思路。通过对国企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的研究,分析论证了在我国推行金股制度的必要性。文章的第二部分对金股制度的嬗变过程进行介绍。描述了金股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以及在欧洲及其他地区的发展。进而结合各个国家金股制度安排以及欧盟法院对这些金股制度的评价,探寻金股制度的实质。提出金股实质上是政府和企业达成的一种契约。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国企民营化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而产生的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我国发展金股制度的迫切性。同时,对我国引入金股的实践进行分析,总结了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第四部分从第三部分总结出的问题出发,对我国如何构建金股制度提出建议:首先,金股制度的构建应当纳入法制轨道;其次,我国金股制度的构建必须遵循国际社会已经确立的有关金股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三,从金股制度的适用范围、权利内容、行使金股权利的主体、权利的时间限制及相应的救济机制五个方面对我国金股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