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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活跃的竞争促进了经济的繁荣。然而,那些此起彼伏的非法垄断行为,却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是任何矢志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国家和政府所无法忍受的,因此,遏制非法垄断势在必行。不过,反垄断也是要花费成本的,有时甚至代价高昂。这就要求执法者要尽可能地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反垄断和解作为解决垄断纷争的有效方式,因其低成本、高效率,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执法机构的青睐。据调查显示,欧盟委员会查处违法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高达90%以上。就内涵而言,反垄断和解是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以结束反垄断纠纷为目的的争议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为反垄断提供了新思路。我国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该规定表明反垄断和解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集中有限资源来解决重点案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作用十分明显。不过,虽然工商总局制定了反垄断法的相关配套法规,对承诺制度进行细化,但是反垄断和解的可操作性依然不强。为此,有必要对反垄断和解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兴利除弊,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反垄断实践。本文通过采用文献分析、规范研究、实证考察、比较借鉴等研究方法,将视角聚焦于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相关问题,从反垄断和解的基本理论入手,探讨了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境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和解的类似经验,对完善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提出了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展开。本文第一部分为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是对反垄断和解进行界定,就其内涵而言,反垄断和解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以结束反垄断纠纷为目的的争议解决方式;就其属性而言,反垄断和解不仅是一种契约,而且是一种交易;接着从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反垄断执法的艰巨性、温和执法理念的影响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推波助澜四个方面深入阐述了反垄断和解产生的必然性;最后探讨了和解在反垄断实践中的作用,其一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其二可以实现实质正义,其三可以维护公平,增进福利。通过该部分的论述,使我们对反垄断和解制度有了一个较为宏观和深刻的认识,为后文的具体展开做好充分的理论铺垫。本文第二部分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从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反垄断和解的启动、反垄断和解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反垄断和解的监督、对被调查者的救济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详细的考察。从中发现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亦即第一,制衡机制不完善,第二,缺乏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第三,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和解的实效。本文第三部分为境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借鉴。该部分详细考察了美国、欧盟、日本、台湾地区以及德国、英国、韩国、巴西等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立法情况和相关实践,并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了经验提炼与总结,力求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较为全面可行的参照和借鉴。本文第四部分为关于完善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建议。该部分认为要完善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坚持的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即:利益均衡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与违约不再和解原则,这样才有利于执法机构把握和解制度的精神实质;接着针对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思路,也就是,第一,作出竞争性影响评估,消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随意性,第二,完善参与机制,强化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第三,实现监督机制的经常化,完善监督机制。通过该部分的详细论述,希望能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更好地推进反垄断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