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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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法永恒追求的基本价值。与法治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是一种“双重失衡”的结构,既有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嫌疑人之间的公权与私权的失衡,也有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失衡。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与维护被告人权利做出的努力相比,法律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形见绌得多,语焉不详、空间有限,而相关司法解释更是拘泥于法条文义的所谓客观解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诉讼被害人通过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获得救济的渠道。这对于没有过错或者是基本没有过错却身心蒙害、经济受损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是不公平的。刑事诉讼被害人一方面由于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又是案发现场的第一见证人,他对案件的陈述对检察机关正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诉讼被害人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诉讼权利,对于理顺公诉机构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关系,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笔者从被害人诉权存在的正当性和客观性出发,借鉴国外对被害人诉权保护的有效做法,主张应将刑事诉讼中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到它应有的位置,以便刑民兼容、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并行,以彰显法律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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