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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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但由于现行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立法精神前后又不一致且过多地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理论和实践中尚有诸多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本文以审判实践为基础,以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反思诉讼时效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法律中有关诉讼时效的立法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提出修改建议,以期对正在进行了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沿革、立法价值取向及我国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例选择等问题。诉讼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一直为大陆法系所重视和传承,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一是稳定法律秩序,二是作为证据之代用,三是促使权利要行使权利。在价值观念中,传统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始终渗透着深切的二元价值关怀,即对效益价值的追求和对神圣私权的尊重,也就是说,在强调效益价值的同时,也不忘对神圣的私权给予极大的关注和保护。而我国在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上,过分重视效益价值的实现、严重漠视对神圣私权的保护,其中在法的效益价值中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过分强调效率、严重忽视公平。这种一元化的价值追求,导致立法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设计不尽合理,影响到了诉讼时效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要完善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设计,首先就要廓清立法价值取向,回归传统民法的二元价值关怀。  第二部分主要对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从国内与国外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来论证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规定的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是最短的,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要求,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对权利人的保护明显不足;助长了机会主义的盛行;阻碍着诚信社会的建立;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抵触太甚。因此,应当在广泛借鉴和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确定出既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利益,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另外,我国对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是1年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也同样存在着期限过短、不利于私权保护尤其是不利于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弊端。  第三部分着重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等进行阐述和分析。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关于此类问题规定的合理性与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我国对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的规定较为粗略,有必要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更为详尽地列举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并引入时效的不完成制度,将其中某些法定事由的中止后果规定为时效的不完成;进一步明确视同为起诉行为的其他事项;把请求作为诉讼时效相对中断的法定事由;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结束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保护台湾同胞和去台人员的民事权益及为弥补诉讼时效期间普遍偏短之不足而设立的。在我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及中断等等内容已进行必要完善之后,可以考虑取消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  第四部分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论述,对其流行的四种学说进行剖析,得出我国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在诉讼时效效力的四种立法例中,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均是从权利人的角度加以规定,抗辩权发生主义是从义务人的角度加以规定,其中胜诉权消灭主义与抗辩权发生主义本无太大的优劣之分,但由于我国没有法院不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历史传统,法律又未明确禁止法院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因而致使胜诉权消灭主义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缺陷。对此,有两种方法可以加以完善,一种是在继续沿用胜诉权消灭主义的同时,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另一种方法就是直接改采抗辩权发生主义。我个人倾向于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因为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逻辑混乱,可以更好地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也更加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建议。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完善,需要从立法理念的完善入手,确立既注重效益价值又尊重神圣私权的二元价值取向,并把它贯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设计之中。在具体内容的设计上,完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在已经规定较长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基础上,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可得行使时起算;完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制度,进一步明确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在已对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及中断等等内容进行必要完善之后,可以考虑取消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完善对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采更能体现私法自治精神的抗辩权发生主义;应当增长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至少不低于10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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