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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目前,国内外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和正义观的研究历来是分两条线进行的,研究其法律观的多是国内的一些法理学者,研究其正义观的多集中在国内外哲学界和伦理学界,两种研究路径始终是割裂的,似乎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不讲伦理,伦理观则排斥法律。因此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研究,迄今为止在国内外学术界几乎付之阙如。另外,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从他们的字面论述中找寻法、法律、正义的字眼和痕迹,大多忽略了历史的纬度。本文即是突破传统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界限的一个尝试,笔者着力从法哲学和思想史的角度,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为线索,试图贯通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有机联系。全文分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动因、选题在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难点、基本思路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是本文写作目的进一步阐发,也是本文的结论所在。正文共有四章,从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看又可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作为本文的铺垫,追溯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形成的社会基础,包括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及思想理论资源。第一章没有拘泥于经典作家的文本,而是将其理论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入历史长河,追溯该理论形成演变的历史轨迹。第一章的重点在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与古人之间的理论联系,具体从两个方面展开:理论源头部分主要讨论前希腊、古希腊以及希腊化时期人们的法正义观念,特别是柏拉图的法正义理论和公有制理论通过后来空想社会主义的改造对马克思的间接影响,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观念和契约正义论对马克思的直接影响;思想先导部分对16世纪至19世纪300年间早期、中期以及后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正义思考进行了梳理,提出空想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在正义与法问题上的主要观点,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法正义观提供了重要营养。通过对历史脉络的梳理,论文第一章的结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形成有其历史必然性,是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的经济条件下,在工业无产阶级的力量日益凸显的阶级基础上,以古希腊思想家的法正义思想为理论渊源,继承并发展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正义思考,并在对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正义观批判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包括理想、制度和实践“三位一体”的以唯物为基础、以发展为核心的辩证的法正义观。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四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侧重于理论阐述,从历史分析和文本分析两个方面,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法律观以及他们关于法与正义关系问题的看法作了全方位的梳理和归纳。历史和文本的考察表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出现过许多不同的正义观,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正义的实质是发展,即新事物终归要取代旧事物的客观规律,只有顺应新事物取代旧事物发展规律的行为选择和制度设计才有助于正义的实现。正义的基本内涵是自由和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阶级剥削现象的批判表明了他们的正义内涵是以维护人的尊严、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发展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是在其正义思考的框架下展开的,他们在对法与法律的含义加以区别的基础上提出了独具特色的法起源观、法本质观、法价值观和法发展观。在对正义与法分别做出创造性解释的基础上,经典作家超越了西方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两大学派关于正义与法的关系之争,表达了辩证的“正义与法”观,从而科学解决了两者的关系问题。论文分别从法哲学和部门法学的角度对经典著作中关于正义与法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的论述进行了分析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