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证担保以其设立成本之低廉、设立程序之简便,以及不致因提供担保物而限制物之效能充分发挥等特点,成为各种担保方式中最具魅力和潜力的一种方式。保证制度的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时代,现代各国民法对这一制度也都有相关规定。我国当代保证制度发展较为缓慢,首次对保证作出相关规定的是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而明确保证为担保方式之一的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保证制度的最后形成标志是1995年《担保法》的颁布实施。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担保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保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保证概念、保证性质、保证设立范围、保证人资格和权利、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等内容。其中保证的概念和性质、保证设立的范围是理论的起点,保证人资格和权利是理论的核心,保证期间是理论的“瓶颈”,而保证责任则是理论的最后归宿。虽然我国的保证制度经过历年的发展变化,已初具模样,但勿容讳言,现行保证制度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当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和值得探讨之处,部分条文需要作出适当的修改,还有一些新的内容随着保证制度基本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应当予以补充。在修改和补充保证制度的规定时,我们应当一并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将保证制度归位到未来民法典之债权篇当中去,并最终形成我国新的更为完善的保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