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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贸易区的迅速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影响和作用也日益增强。原产地规则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不仅处于主导和关键的地位,而且对于确定产品的“国籍”以及对解决国际贸易中与原产地有关的权利义务争议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因此,如何恰当地完善中国未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标准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澳大利亚作为发达国家之一,于2015年6月与中国签订《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在循序渐进地发展,但国内外学者鲜有对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进行专门研究。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的制度不仅设计较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原产地标准的规定相对宽松,限制性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发展。围绕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研究这一课题,本文综合采用文本分析、比较分析法。首先,笔者对澳大利亚不同时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进行历史分析,总结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其次,笔者将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与北美模式、泛欧模式原产地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的优点与缺陷评价。最后,结合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的现状与缺陷,综合上文所得出的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的立法经验,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原产地标准基础理论。本部分首先探讨WTO法、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学界对原产地标准的界定,笔者认为,原产地标准是指用于认定和判别进口货物来源的实体性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其次阐述了原产地标准的类别,主要包括两大类:即完全获得产品标准与实质性改变标准;最后总结了原产地标准具有贸易数据统计、确定成员国优惠待遇以及引导投资流向的功能。第二部分,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历史分析。本部分依次梳理澳大利亚不同时期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标准的相关规定,总结出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具有从散乱到专章过渡、内容逐渐完善以及发展日趋稳定的发展特点,并呈现出探索统一原产地标准模式、增强原产地制度的灵活性以及提高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比较分析。本部分将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与北美模式、泛欧模式原产地标准进行比较,得出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标准具有以下优点:其一制度设计简单,操作性强;其二主体标准突出,总体上已达到统一;其三整体相对宽松,限制性较低。同时,由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在大体上属于印度洋模式,其也具有印度洋模式原产地标准的固有缺陷:其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其二整体上客观性不高;其三灵活性不足。第四部分,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对中国的启示。本部分首先梳理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标准的现状,其次分析其具有的缺陷:第一,无统一模式,缺乏主体标准;第二,客观性较低,透明度不高;第三,灵活性不足,针对性不强;第四,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规定过于复杂,适用成本高昂;第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不完善,缺乏产业针对性。针对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标准存在的以上缺陷,结合北美模式、泛欧模式以及澳大利亚原产地标准的成功经验,笔者提出四点完善建议:第一,构建统一模式,突出主体标准;第二,在整体上提高灵活性,制定宽严相济的原产地制度;第三,简化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规定;第四,完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增强产业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