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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的人口迁移活动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人口迁移法律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历史发展看,包括人口迁移法律制度在内的户籍制度在是国家掌握人口统计数字和社会成员构成状况、制定政策、稳定社会秩序以及保证赋役和兵丁来源的重要手段,因此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口迁移管理大致经历了自由迁徙期、严格控制期、半开放期、大规模人口迁移流动四个阶段。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人口迁移作了限制性规定,它标志着国家限制农民进城迁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一条例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每一个家庭,成为新中国人口迁移户籍制度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人口迁移受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有关政策的深刻制约,国家计划性迁移在人口迁移总量中占了绝大部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有关人口迁移的法规政策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稳定社会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有组织的计划性法定迁移的法规政策与自发性非法定迁移法规政策平行并存;对农民盲目流入城市无序流动进行控制;人口迁移法律制度和政策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是这一时期的人口迁移法律制度的特征。中国现行人口迁移法律制度中法定人口迁移的规定基本上沿用了五十年代的许可审批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有所松动或加强。如在特定地区实行特殊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合理迁移流动,严密了“农转非”制度。面对现实存在的大量非法定人口迁移,促使法律制度作被动应变。地方立法、行政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对人口迁移法规政策进行调整。中国人口迁移法律制度的改革将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减少贫困地区的人口总量,提高其人均资源占有量,增加发展机会和后劲;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中国人口迁移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建立与世界各国名称相同的公民迁移、民事登记法律制度,以减少歧义;加快公民迁移、民事登记法的立法或原法律的修订;设立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性质的人口迁移、登记管理机构;要改变目前各地各自为中心地方性的各类立法,形成整体的全国性公民迁移民事登记法或户籍法等人口迁移新的立法;人口迁移法律制度要与公民的宪法权利、人权保障相一致;根据中国国情,人口迁移法律制度要有利于人口迁移的宏观导向;人口迁移制度改革需社会其他综合改革的支撑;在立足城市动态容量可行性上,稳步推进人口迁移管理法律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