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程序在古罗马时期就已产生,随着该理论的不断发展,在当今大陆法系很多国家,例如:德国、日本,非讼程序理论的研究已很成熟和系统,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民事诉讼法中没有非讼程序的概念,采用了特别程序的称谓。然而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特别程序以来,该程序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和司法能动主义的提倡,特别程序特有的价值才被越来越多的人注意到,我国应对特别程序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重新构建我国的特别程序体系,使特别程序本身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发挥。基于对以上因素的考虑,本文选取特别程序的立法体例和适用范围的界定为研究目标,试图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对特别程序的体系进行构建。本文首先探讨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内涵和外延,以及适用范围的界定,其次对比我国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特别程序研究的不同,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反思,查找出我国特别程序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自己的完善拙见。写作本文最终目的在于希望特别程序能够发挥它该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