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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多年,设立之初是为了实现司法民主,提高民众参与司法的力度,监督与制约法官,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的效果却并不理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屡见不鲜,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的更大层面在于组成合议庭,弥补现阶段案多人少的压力。对此,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在进行探索,各种改革之声此起彼伏。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对我国陪审制度进行完善,通过该制度吸收更多的群众参与司法,从而提升这项制度的公信度。2015年4月1日,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2015)100号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改革内容来看,方案涉及到人民陪审员职权的限缩以及参审机制的变化。应该说,改革试点的这一变化,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要想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最本质价值——实现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则必须让人民陪审员独立向民众发表意见。纵观世界几个比较成功国家的陪审制度,陪审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其法律地位必须定位准确、独立。在与法官同权或者共享权力的现有模式下,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必然或多或少的受制于法官,倘若不改变这一点,改革必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本文以本次改革试点为契机,提出改革试点中将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拟通过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进行降格处理以及对其职权进一步进行限缩来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使其充分发挥其司法民主的功效。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陪审制度的起源以及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内容。陪审制度源于何处,有很多种说法,没有定论。但是,没有异议的是,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起源地。在英国殖民政策以及文化输出的影响下,世界上很多国家或主动、或被动的移植了陪审制度,并结合本国的基本情况,逐渐形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陪审制度,即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发展以及近况的介绍。在这一章中,文章回顾了我国陪审制度成立的历史环境、变化发展的情况,重点介绍了建国之后陪审制度的立法状况。同时,文章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和与内容也进行了梳理,阐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简要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继续运行变得举步维艰,唯有对其进行完善和改革,才能使其重新焕发出生命力,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部分,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进行了评价。改革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改革试点至今已有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一年来,试点法院主要从改变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入手,对人民陪审员的职权进行限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分析改革的成效,仍然可以发现存在很多问题,职权不单一、指示不完整、意见不独立、意见不公开的情形仍然存在。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再次完善的必要性、方案及存在的障碍。这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经历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次探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此次在改革试点的背景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再次完善,将遭遇到理论缺失与制度缺失两个方面的障碍。其次,关于如何进行再次完善的问题。对比两大法系的陪审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借鉴韩国陪审制度的模式比较具有可行性。一方面,对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进行降格处理,对其认定事实的职权进一步限缩;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庭审,必须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意见,其意见须载入裁判文书,与法官裁定的事实进行对比,由公众予以检验。如此,方可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感,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度,实现人陪审员制度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