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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开始进入“劳资纠纷的高发期”。随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企业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都日渐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作项目等问题上的矛盾都非常突出,罢工事件频发。但由于法律上的缺位,我国的罢工运动在国内法上一直处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从国际上看,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化浪潮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人权学说、国际人权组织和相关人权保护运动的理念和认识已经随着这股全球化的浪潮深入人心。各国不仅在法理上不断加强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度,在具体实践上也是反复强调和推广人权思想。我国已于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先后签署了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罢工权。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世界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尽快进行罢工权的立法,也是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文从立法研究的角度出发,在对“罢工权”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后,重新对“罢工权”的权利由来及法理依据、国内法律法规上的历史演进、国际法上的依据等进行了新的探讨,提出我国应该恢复“罢工权”的观点,并对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首先要在宪法上赋予罢工权合宪的地位,确定权利的正当性;其次,修改完善各单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完善罢工权的具体实施细则;最后,借鉴国际经验,对罢工权的行使进行必要限制,确保罢工权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避免可能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