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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状态,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而且威胁我们及我们后代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排污权是排污者对环境容量这种特殊资源的使用权。排污权交易正是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通过使污染者意识到减少排污能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其积极主动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的一种有效的手段。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进步,环境污染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了巨大的优越性。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公地悲剧等理论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而充实的理论基础。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最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那只是某一地区为了应对自己当时的污染物排放问题相处的简单办法。直到90年代,我国的各界学者才开始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工作从1991年开始持续到现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这些经验中看出了很多的缺陷。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立法缺失和执法监督的不力。相比较之下,美国的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工作开始的比较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例如补偿政策、气泡政策、银行储蓄政策等辅助手段和“酸雨计划”的实施。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与美国的经验,为我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提出合理建议。鉴于两国实践情况的对比,我国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改变:(1)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立法;(2)制定完善的计划政策制度配合法律的实施;(3)解决执法和监督尴尬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