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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是大农业的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养殖产业有了巨大的发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养殖人的权利却受到越来越多的侵害。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将养殖权在《物权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渔业法》也仅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养殖权予以规定,其物权属性并不明确。无论是从自然状态上还是从法律性质上看,养殖权人享有的养殖权与土地承包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极其类似,因此,笔者主张将养殖权人在承包的水面或滩涂上进行养殖活动的权利物权化为水面承包经营权,对养殖权人的权利进行物权化的保护。除导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分析。主要是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出发,研究我国关于养殖活动的法律规定,在分析其立法目的及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主张建立水面承包经营权。第二章是水面承包经营权建立的法理分析。首先是从建立水面承包经营权的现实基础、目的及意义等方面来阐述水面承包经营权建立的必要性。其次,从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特征等方面对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进行界定。最后是对水面承包经营权与相关权利之比较。将水面承包经营权与水权、渔业权、海域使用权等相关的权利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的予以厘清。第三章是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对水面承包经营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内容进行分析。第一节是论述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水面承包经营基于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第二节讨论水面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从权利内容和义务内容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三节是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讨论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方式等问题。第四节是水面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登记,讨论水面承包经营权创设后的登记问题。养殖活动与一般的农业耕作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笔者通过以上研究,主张建立水面承包经营权,并应当在我国物权立法或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从物权的角度保护养殖权人的相关利益,从而赋予养殖权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相等的法律地位。进而为我国关于自然资源利用体系的确立提供另一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