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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宇宙、秩序、人类自身的关注是人类生存的恒久话题,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人们在不同的条件下形成了不同的精神品质与哲学思想,对秩序有了不同的解读,对秩序的维持也有不同的认识与观点,并形成了不同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思想观念与意识倾向也影响着不同国家的人们在构建新秩序与选择新的发展方向的态度与思路。作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尝试用马克思主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对古希腊法律至上观念的生成进行分析,并对比中国传统思想中对法律、法观念的认识,尝试分析中国传统思想中对法律至上观念、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发展利弊因素,希望现时代中国法治能够客观评价中国传统思想与认真对待中国法治本土资源,寻找到一条能够真正实现中国的社会秩序的和谐,对自由的追求的道路。 在具有特殊地理位置的古希腊,“黑暗时代”后王权统治断裂,四百年的海外移民在这片土地上孕育了商品经济的基本形态,特殊的城邦政治制度和善于思考的古希腊人。在人类整体自然观的意识中,他们认为宇宙、自然、人类及人类社会是统一整体,将自然规律与“逻各斯”,“逻各斯”与正义同一,并动态地将神话中与远古生活中的法意识、秩序意识发展为维持社会秩序、人类生存的主要准则,赋予其构建与维持城邦制度与秩序的重要职能,以法律作为维持社会秩序、安排并处理阶级矛盾,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依据。 商品经济生产方式培养了个人权利意识,使法律成为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素。而梭伦改革与立法,则使城邦居民第一次生活在成文法的世界里,并有意识地凭借政治力量将法律至上观念贯彻在社会管理与日常生活中。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使思想经历了时代的洗礼,并深深烙上时代之印记,哲学的思想的发展则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他们对法律的作者由神到自然、由“追求欲望”的人到“理性道德的人”,对法律的性质的认识也由“神意的表达”——自然规律的体现,并最终发展到是人的理性的表达。从而为法律至上在古希腊确立奠定了重要的思想根基与理论依据。在上述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最终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西方最早的相对成熟的法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