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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电力供应安全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正常有序进行,还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全。我国的电源结构呈现出“一大主体、一个补充、多种发展”的格局,80%以上是火力发电。因此,电煤供应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电力供应状况。近些年来,我国电煤屡屡出现供应紧张的问题,用电高峰季节表现的更为严重。特别是2008年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全国因为缺煤而停机的发电机组达到3990万千瓦,占当时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5.6%。从表面上看是天气原因导致我国的电煤和电力供应紧张,但根本原因是我国的电煤供需矛盾所致。 本文通过调查研究的方法,从法学角度对我国电煤供需矛盾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摸清我国电力和煤炭市场化改革以及电煤供应历史的来龙去脉,力求从法律角度剖析我国电煤供需矛盾的深层次原因,找到其症结所在,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通过对煤炭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电煤供需矛盾的原因在于煤炭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一致性,煤炭市场化改革进程较快,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较慢。尤其是价格形成机制上的差异导致处于上下游关系的煤炭产业和电力产业之间出现不可避免的价格之争。其次,由于铁路运输行业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煤炭运力紧张又使得煤电矛盾更加突出。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立法顺序颠倒,在《煤炭法》与《电力法》制定之前应当有《能源法》作为上位法对两法的制定进行指导,规定其原则、范围,特别对两法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防止两法“各自为战”,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从而促进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我国的能源立法却恰恰相反,下位法制定在前,经过十几年的适用之后对其上位法形成倒逼态势促使上位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予以制定。另一方面是法律内容严重滞后,《煤炭法》与《电力法》及其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并服务于目前的煤炭和电力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同时,《铁路法》的相对滞后也是电煤供需矛盾的原因之一。 针对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之间的矛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等问题,需要从长期效益与短期效益两个方面加以考虑。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煤电之间的矛盾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能源立法,促进煤炭行业与电力行业协调发展,二是法律先行,打破铁路运输行业的垄断地位。而短期应对电煤应急的解决途径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价格传导机制,二是重建煤电交易信誉,完善电煤市场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