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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些著作权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都把电影作品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电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较特殊的一类作品,不是指电影剧本,而是指拍摄完成的影片。由于电影具有综合艺术性、集体性、技术性和职务性,使得电影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客体。因此,著作权法中需要理清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最有特色的莫过于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在这种情况下,电影作品与其他作品的法律关系,法律是如何平衡制片人与导演、编剧以及原作者之间的权益就是本文研究的两个重要领域。在此前面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目前著作权法存在的法律规定缺失和不明确之处,如电影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法律规定不够清楚,电影作品定义规定中的不足。电影作品的定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具有在审判实践中解决纠纷的作用。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有哪些规定的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在最后根据前面的论证研究提出现在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为参考。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影作品的定义。试图从电影作品的定义,电影的属性,电影作品构成要件这三个方面准确地认定电影作品。电影作品的属性是本文论证的基础,在后面的一些论述中利用电影作品的属性论证其他问题。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介绍了电影作品与原作品关系,制作人与其他作品作者的关系。主要分析了几种立法例,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第四部分,主要讨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讲了知识产权法的哲学价值基础,比较了了几个主要国家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上的规定,重点讲述了我国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