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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统治者从隋朝滥施暴政短命而亡中吸取教训,体会到稳定、连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唐代统治者继承了秦汉时期及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的精华,又克服其不足,在“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主张宽仁慎刑,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完备的法典辅以令、格、式等其他立法形式,组成一个丰富的法律体系,对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伦理体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唐代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的规范化、制度化,无不反映着唐代统治者对刑罚实施的重视。唐代法典系统而周密,法律简明扼要,内容、编纂体例、立法技术、篇章结构,集秦汉以来立法之大成,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是后世立法的典范,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法律对于当今研究中华法系和中国古代法制史有着深远的影响。唐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即是刑事法律部分。其中的刑事诉讼、审判制度不但健全,而且具体的操作性规范亦十分完善。虽然唐代的司法权仍从属于行政权,最高司法权归于皇帝,审判机关兼有起诉和审判两种职能,缺乏专门的起诉机关,诉讼程序不够完备,仍然体现着地主阶级立法的局限性,但唐律通过较为宽大的刑罚以及司法官责任制、会审制、复审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等加以制衡,很好地贯彻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唐代刑事诉讼、审判制度有着鲜明的优点,对告诉与受理、司法官责任制度、时限制度、回避制度以及死刑案件复审、复奏等的规定,体现了唐代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严谨性,并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司法公正、效率的价值追求。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的产物,唐代诉讼、审判制度也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但不可否认唐代诉讼、审判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在某些方面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研习唐代回避制度、管辖制度、刑讯制度、复审制度、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录囚制度、会审制度、时限制度、证据制度、司法官责任制度等,意在为正在进行中的刑事诉讼改革及刑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