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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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作为自然环境这个整体性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力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得到显现。现如今,我国加大了对于“绿色经济”、“绿色法律”的重视与引导,在对自然环境改造的同时,对公民的居住环境质量也增强了关注的力度。在立法层面上,随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对于环境噪声污染在法律上的规定逐渐完善。但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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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作为自然环境这个整体性概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力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得到显现。现如今,我国加大了对于“绿色经济”、“绿色法律”的重视与引导,在对自然环境改造的同时,对公民的居住环境质量也增强了关注的力度。在立法层面上,随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对于环境噪声污染在法律上的规定逐渐完善。但由于环境噪声污染具有着区别于其他类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当遭受到环境噪声污染侵害时,向侵权人起诉就成为了受害者最基本的救济途径,而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应性,则关乎到该司法实践活动最终能否切实实现民众在此类案件中的公平正义,故有必要对环境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更深入地研究。除却引言与结语部分之外,本文章将分别从四个部分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在第一部分中,通过对694份判决书进行收集与分析,对近十年来环境噪声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呈现。笔者以“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中国司法裁判案例网站中进行查询与收集,共提取了2010年至2020年之间694份民事判决书。对判决书的量比、地域以及行为类型进行分析,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在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中整体的情况进行一个概括性的认识了解;而后,对该694份判决书中所涵盖的环境噪声污染案件信息从主体、诉讼请求、举证情况、诉讼结果的角度进行统计,为探讨我国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面临的问题作出准备。在第二部分中,剖析了环境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在环境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一致的情况,类似的案件情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法院则在审判程序前排除了个人作为环境噪声污染案件诉讼原告的情况。其次,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诉讼请求存在着难以实现的问题。这在精神损害赔偿与其他赔偿项目上尤为突出,我国并未对因噪声污染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做出规定,致使一些案件中原告在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漫天要价,进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也使其权利没有得到实质上的弥补与救济。最后,噪声污染的特点为此类案件的举证增加了难度。一方面,这种特性对原告方的举证能力提高了要求;另一方面,在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两种模式之间的分歧。在第三部分中,主要是对前文第三部分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相关的建议。首先,完善环境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方式,需要先对声环境权的公共利益进行规定与解释,明确一些噪声污染的行为对自然环境与区域性的居住环境造成严重地影响,从而引导公共环保机构作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主体向侵权人提起诉讼,通过对诉讼主体的专业化来遏制噪声污染行为的泛滥。其次,明确诉讼请求,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诉讼请求,需要立法活动与司法解释活动相结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经济水平进行充分考量,进而对精神损害的等级作出初步的区间性界定,防治滥诉、乱诉情况的出现,以作为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后,通过对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结合民法典中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提出笔者的看法,进而为正确理解环境噪声污染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对于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的立法本意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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