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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法是否适用于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能够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自1997年10月1同新修订的刑法生效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审理新修订的刑法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经确定的案件,都要涉及新旧刑法的选择适用即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虽然我国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有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失之过简、难以操作,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无法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各种难题。 目前,国内理论界在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的研究中,多集中于司法中的具体问题,就事论事,很少探究溯及力问题背后的刑法价值取向,犯了舍本逐末的毛病,没有从宏观上探求解决溯及力问题的方法。本文基于这个基点,深入分析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与罪刑法定原则蕴涵价值的协调问题,并结合世界各国刑法立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原则,逐个剖析其内在价值和所体现的刑法机能,并得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合理结论;在对我国刑法立法溯及力问题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后,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溯及力问题的难点的透彻分析,提出了科学的解决方案;最后针对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理探析,并相应的提出了解决方法。本文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刑法的溯及力概论。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然后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溯及力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事后法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协调统一;最后,结合刑法的溯及力上主要的几种适用原则即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逐一分析各个原则的所体现刑法基本价值,比较其优缺点,最后得出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最为科学的结论。 第二部分: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就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分析,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最终在新修订的刑法颁布实施后,明确确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然后笔者介绍了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基本内容,以及一些关键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对空白刑法中的补充规范的变更及其溯及力问题上,从确立补充规范的地位入手,对科学的解决其溯及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如何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典型问题,指出了科学的解决方法。 第三部分: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的是,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基于此,笔者从剖析司法解释的地位入手,得出了司法解释具有准法源的地位,并由此出发,阐述了如何在选择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问题中,有效的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