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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体系,有效开展反腐败斗争,《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一种新型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通过时间不长,学界目前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探讨还不够深入。归纳而言,对本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立法背景、立法价值、体系定位、罪名解读、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选取的研究视角比较宏观。基于此,本文选取客观方面作为研究对象,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探析。选取的研究路径是由宏观至微观,即首先从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和客观方面体现本罪的实质两个方面对客观方面在本罪中的地位做一探讨,然后从微观入手,着重探析客观方面中利用影响力这一核心要件。遵循比较研究的思路,通过将我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对比,说明本罪中的影响力因素是非权力性影响力,进而联系司法实践,合理界定利用影响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利用影响力的认定方面,对认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一定思考,并立足于应然层面,提出了解决认定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