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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社会本位的倡行、法的理念的协调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之所在。本文以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社会本位理念的研讨为中心,辅之以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等诸多热点问题中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考察,结合实际,试图探寻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从而藉以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在引言中对于研究动机、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逐一说明,并指出,论文的侧重点在于法的社会本位的实证分析以及法的本位理念的协调两大环节。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的本位这一概念切入,在对法学界中关于法的本位方面的五种观点逐一评述的基础上,对法的社会本位的内涵以及相关本位理念进行了界定和区分。第二部分,通过对法的社会本位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理论支撑和实践验证三个方面的分析,追溯了法的社会本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第三部分,以经济法为中心,对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的社会本位理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究,以阐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对于部门法的意义和影响。第四部分,通过对可持续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法的社会本位的一般性考察,在进一步验证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同时,探寻了这一理念的发展趋向。第五部分,对法的社会本位与个体权利本位、国家权力本位的协调问题进行了重点的法理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问题的预设与回答;法的社会本位与相关本位理念协调的必要性;法的社会本位与相关本位理念协调的可行性。通过以上探讨、分析和论证,得出了本文的三个结论。即:法的社会本位是历史的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法律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社会本位、法的个体权利本位、法的国家权力本位是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关系格局;我国应当确立以法的社会本位“适度”优先、个体权利本位和国家权力本位依次有序排列的法的本位理念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