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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行为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障碍,需要通过更加严厉的法治手段进行规制,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发展,在巨大经济利益驱使下,考试舞弊不再是单纯的作弊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形势非常严峻。因此,预防和治理影响社会正义的舞弊行为,成为历史必然。然而,当前法律体系完善的程度还不够,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将考试舞弊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考试舞弊行为入刑的法律条文过于简略,存在不少模糊和空白之处,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与刑法其他罪名的重合问题,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和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之间的衔接尚未完成,新的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新罪名的犯罪形态和罪数问题尚需进一步思考,以便早日完善考试舞弊入刑体系,更好地发挥刑法的效用。本文从考试舞弊案件出发,对考试舞弊的严峻形势进行分析,就立法上存在的困境做出回应,确立刑法单独确立考试舞弊犯罪的现实重要地位和意义。现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跟上刑法最新的立法变化,存在一些滞后之处,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处置还暂时不能做到无缝衔接。然而,当前就考试舞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还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刑法规定还有待细化和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兼顾等宏观问题,微观上存在构成要素的争议如组织和行为的界定,犯罪既遂未遂问题和罪名争议。最后从问题出发,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补充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晰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考试舞弊行为、“组织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明确考试舞弊犯罪和作弊违法的界限,完善相关行政法律规范做到无缝衔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明确考试作弊罪的刑法要素,界定考试舞弊犯罪的既遂标准和数罪并罚的适用。另外,提出构建多层次考试法律体系的构想,促进立法上完善,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既要实现打击考试舞弊犯罪的目的,也要注重考试舞弊犯罪的预防。从考试舞弊行为的表现来看,舞弊行为的欺骗性非常明显,这种欺骗是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破坏,也是对诚实信用良好社会风尚的挑战。面对现阶段非常严峻的考试舞弊现象,我们通过对一系列相关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分析,对杜绝考试舞弊规制的困境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