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5批指导案例中的第72号案例与其随后审理的(2017)民申974号案件的案情是非常相似的,可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指导性案例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立了法律关系转变说,而974号案件认定为不是以物抵债。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以两个案例的对比为切入点,引入以物抵债。从传统民法来看,以物抵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但其与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十分相似,导致很多学者认为以物抵债就是代物清偿。但传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5批指导案例中的第72号案例与其随后审理的(2017)民申974号案件的案情是非常相似的,可裁判结果却大相径庭,指导性案例认可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立了法律关系转变说,而974号案件认定为不是以物抵债。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以两个案例的对比为切入点,引入以物抵债。从传统民法来看,以物抵债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但其与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十分相似,导致很多学者认为以物抵债就是代物清偿。但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强调要物性,这就导致仅有以物抵债合意而没有现实交付这种情形下的以物抵债合同的效力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在第二部分以物抵债的界定入手,从不同维度解析以物抵债,针对司法实务界无法达成共识的以物抵债的界定和效力问题,通过比较的方法研究以物抵债与代物清偿、让与担保、债的更改、新债清偿等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厘清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严格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的区别。第三部分笔者以时间顺序试图展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的裁判思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的认识变化过程,研究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的认识过程,最终形成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中心进行类型化研究和界定,运用传统民法中的代物清偿、债的更改、新债清偿等对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中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类型化裁判,明确代物清偿是已经履行完毕的以物抵债,是严格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时没有明确消灭旧债时,是存在新债和旧债并存的以物抵债协议,基于有利于债权人的角度考量,应当认定为构成新债清偿;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协议时意思表示明确,指出用新债来消灭旧债,一旦以物抵债协议不履行,债权人不能主张旧债权,只能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此种情形构成债的更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民申974号案件中明确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系一种变相的担保方式,不属于笔者认为的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第四部分笔者在探究当事人订立以物抵债效果意思的基础上,结合以物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及履行情况,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为视角,类型化界定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将形式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以起诉时为标准划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交付抵债物、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未交付抵债物、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交付抵债物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未交付抵债物四中类型。第五部分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中总结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排除在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范围外以后充分肯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并以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为中心类型化地界定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将已履行完毕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代物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将明确新债取代旧债,旧债消灭的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债的更改性质的以物抵债;将未明确新债消灭旧债的以物抵债认定为新债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笔者认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代物清偿是严格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实质意义上的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新债清偿性质的以物抵债和债的更改性质的以物抵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考虑摒弃以物抵债的概念,引入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债的更改等概念并逐步完善,以避免不必要的混乱和冲突,达到类案裁判的统一、完善。
其他文献
自救行为作为自然权利,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并未很好的体现和运用自救行为正当性的价值,刑法理论将刑事自救与民事自助等同视之;司法实践混淆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事由之间的界限,使得刑法理论模糊,司法认定混乱。为发挥自救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要明确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是公力救济的补充手段,与自助行为存在着本质差异,其自身的存在具有正当性。本文从自救行为存在的必要
论题学是一门以研究论题为指向的学问,而论题是储存论点、论据和事例的地方或场所。它萌生于乐思尚辩的古希腊文化土壤,由亚里士多德所建立,在西塞罗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随后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直至20世纪中叶,对论题学的研究才得以回归。目前,论题学研究呈现四大学派并存的局面。论题学派侧重于构建论题目录,地方论学派把注意力集中在“topos”内涵的挖掘,论式学派试图发展形式论题学,而抽象方法论学派的重心在于
在中央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公众贯彻执行、积极配合下,精准扶贫的实施使绝大部分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找到了发展的道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绝对贫困的问题,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西南边境山区集边境、山区、民族、贫困于一体,是扶贫中最难啃的硬骨头,脱贫攻坚的任务仍然十分重大,精准扶贫的有效实施直接关系脱贫攻坚的结果。作为体系庞大的公共政策,精准扶贫主要包括三部分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市场多元化浪潮也使得中小上市公司面临新的挑战。在跨行业并购背景下,如何实现公司原有业务与新业务的融合,是值得思考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作为我国制造业细分行业,电磁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基本趋于饱和,国内形成了四大磁力应用设备生产基地,行业内企业普遍面临不景气和发展空间有限的困境,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的背景下,转型发展迫在眉睫。与此同时,锂电池行业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对医药行业的管制逐渐加紧,行业竞争日益加剧,据统计2018年我国医药行业并购市场交易数量达437起,创下历史新高,金额高达200亿美元。2019年1月17日,“4+7”带量采购政策的正式落地,对我国药企的销售规模与市场占有率提出更高要求,再次推动医药行业兼并重组进程。在医药企业井喷式的并购重组热潮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实施多次并购来实现扩大规模等目标。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我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自问世以来,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人们出现了焦虑的共同性。为了适应新型安全需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利益,缓解笼罩社会的不安情绪,同时也为了实现自身体系的风险可控性,刑法学出现了由自然犯向法定犯转变的结构性重心变化。结构性重心的调整,以及立法语言精炼等要求使得刑法理论的封闭性显露不足,刑法规范中关于法定犯内容的理解与适用需要适当的借助行政法规范的相关规定方能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数据化以及互联网普及,共享概念一传入中国,它在住宿领域的运用就持续高涨。由于利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平稳发展的经济环境以及逐步成熟的社会环境,房源在陌生人之间的分享成为现实。国际短租平台从业务遍布全球的Airbnb到开启海外扩张之路的途家、小猪短租、自如民宿等,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消费观念、扩宽人们的社交网络。国际短租平台将线下的闲置房屋资源充分整合,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交易,需求端用户可
近年来,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供应链的稳定与优化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避免供应链上的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因为资金问题而制约供应链的发展,因此解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就尤为重要,供应链融资应运而生。中交四局北京建筑分公司是一家综合性建筑施工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以公路、桥梁、铁路、房地产、市政工程施工为主业的多元化经营的大型工程建设企业。中交四局北京建筑
在2019年10月20日举办的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就在贺信中指出“互联网迎来了更加强劲的发展动能和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众多互联网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并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中国国内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也十分迅速。而进一步关注这一类企业的业务构成,可以发现互联网企业中的大多数都有涉足网络游戏业务,在如今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当中,游戏业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
我国政府针对危旧住房的改造和贫困户住房条件的改进而提出“棚户区改造”这项民生的工程,是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关键构成环节,放眼来既属于重大的民生工程,也属于重要的投资工程。而且,棚户区改造既让贫困户的住房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也解决城市二元化发展带来的问题,同时加强城市整体承载能力,又可以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务院2013年第24次常务会议上明确在2013年-2017年再改造一千万户城市和国有工矿、垦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