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研究——基于《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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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现今物质财富表现形式的多元化更增加了其分割时的复杂性,尤其是股权的分割问题更是这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一个典型命题。2011年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为夫妻一方在法定情形下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解除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定依据。但是在非常法定财产制下,如何既做到股权的合理分割,使夫妻双方都能信服,又做到维系夫妻感情,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使婚姻不至于因财产的分割而分崩离析,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话题。基于上述考虑,本人拟探究非常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股权的来源、分割方式、分割原则、价值评估等一系列问题,以求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有所拓展,并为该制度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相应作用。  文章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释:  第一部分是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述。此部分包括两层内容:其一,为我国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界定。其中涉及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渊源及学术上的争议,由此引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念以及适用情形。其二,为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界定,涉及法国、德国、瑞士、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第二部分为阐述股权以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的基本理论。在股权的一般理论中涉及股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对股权是否具有可分割性的探讨;在夫妻共同股权及分割理论中涉及夫妻共同股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理论的探讨。  第三部分是对非常法定财产制下股权分割基本原则的探讨。尽管实践中可以借鉴参考《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参考适用中,要考虑是否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相协调。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地位平等原则、保障相对方知情权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原则、保护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原则、有利于维护并保持夫妻关系原则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内容,即探讨非常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制度设计,其中笔者分别探讨了股份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的设计。在股份公司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部分,涉及流通股以及限制流通股的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部分,情形则相对比较复杂,涉及到不同情形,包括:“夫妻公司”股权;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仅登记一人为股东;夫妻双方对同一家公司均享有股权;夫妻双方对不同公司享有股权;一人公司。而且探讨了价值评估机制以及程序性保障制度的设计。其中,程序性保障制度的设计探讨了股权保全制度、股权的先予分割制度以及强化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希望通过以上制度的构建,为非常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提供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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