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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型犯罪中,涉及到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不正当利益的诸多方面都存在着分歧,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不正当利益”的作为相关贿赂型犯罪的限制条件。关于不正当利益的性质,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一下三方面:第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是有关贿赂型犯罪的必备要件。第二,“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有关贿赂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还是客观构成要件。第三,“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应当如何具体定位。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为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类和斡旋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所以关于其存废的争论主要是在刑法理论界进行的,目的是形成一定的立法建议,完善立法的规定,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理论上存在“取消论”、“保留论”和“改造论”三种观点。其中“改造论”是对前两种观点一定程度上的折中,倾向于保留“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成立条件上的差别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立法有意而为之的,同时也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所以在行贿类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条件不能轻易取消。而在斡旋受贿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应当取消“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应比照受贿罪直接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笔者也支持对斡旋受贿罪设立独立的罪名,并配以相对较轻的法定刑。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贿赂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还是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类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斡旋受贿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要件中的定位问题,理论上存在“目的说”、“动机说”和“目的兼动机说”的分歧,其中“目的说”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关于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存在有“非法利益说”、“不应得利益说”、“非法手段说”、“违背职务说”和“折中说”等诸多学说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以为,不正当利益可以归纳为“非法目的利益”和“非法过程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贿赂型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也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比如,行贿类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认定标准的客观性等。在不正当利益罪数形态的问题上,有“实质数罪说”、“牵连犯说”和“想象竞合说”的争论,本文主张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