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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以来,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内涵、性质、规则、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但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性质、对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及血液致害责任适用等方面的理论争议一直不断。然而,真正关注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现行法律制度的却并不是很多。本课题就是着眼于当前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借鉴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于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些拙见,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课题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部分。该部分论述了本课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本课题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当前国内医疗产品责任及国外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医疗产品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概述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医疗产品的概念及其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性,并详细分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属性,结论认为其性质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论述部分。该部分着重研究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下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产品缺陷的认定问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缺陷医疗产品召回问题以及人身损害鉴定与损害赔偿问题。并在最后一节,系统分析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欧美等国产品(包括特殊产品:医疗产品)责任制度的借鉴部分。首先,论述了欧美产品责任的重要立法例: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德国的《药品法》与《产品责任法》;《法国民法典》下的产品责任。其次,论述了欧美产品召回中的特色制度: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医疗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加拿大的产品分级召回制度;欧盟颁布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欧盟的GMP与药品召回问题。再次,比较介绍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最后,分析国外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制度: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德日瑞三国关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介绍分析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召回保险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法律制度完善的拓展部分。第一节,提出制定专门的《药品法》、《医疗器械致害法》作为配套法律实施,并对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生产者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第二节与第三节,对我国医疗产品召回制度及人身损害鉴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第四节,对我国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思考,通过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并认为医疗机构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应当为胎儿设立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五节,思考如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议。第六部分:从外部和内部分析本课题研究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外部意义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创造法制氛围;内部意义在于:培养职业道德,寻求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