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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经历了若干的立法改革,从1982年《民事诉讼(试行)》所确立的全面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有限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再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和限制法院调查取证,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权制度朝着不断弱化法院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方向发展。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应当完全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且纷繁复杂,由于过分地强调当事人调查取证,而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使得部分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申诉、上访现象不断增多。基于对这些问题的反思,笔者认为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不应该过分弱化甚至取消,而是结合我国国情,重新定位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理性认识法院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合理性,针对实务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合理配置法院调查取证权。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引言部分阐明本文的议题以及论文研究的目的、方法,所期望达到的效果。第二部分文章的主体内容。笔者分为四节展开写作。第一节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概述。从调查取证的主体、客体、目的、性质、时间五个方面对法院调查取证做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当事人调查取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对诉讼模式进行了大体介绍,论证了法院调查取证制度与诉讼模式的关系。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立法变迁和域外一些国家的相关制度。第三节论证了笔者的观点:即法院调查取证存在的合理性。从五个方面对法院调查取证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四节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五节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构想,笔者从完善当事人调查取证制度、完善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完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构想,提出相关立法意见。第三部分是结语。结语部分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