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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可以看出“以审判为中心”已经成为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要求,其中刑事庭审的实质化便是这一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要通过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内核在于通过庭审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定罪量刑,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全部认知以及裁判心证应当且只能来源于庭审过程。通过对两者理论的论述明确二者的关系,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脚点。第二章主要对域外庭审模式及共性进行论述。在横向的刑事诉讼构造上,英美法系属于当事人主义,即对抗式的诉讼构造,突出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在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审问式的诉讼构造,凸显的是法官的积极作用。虽然两大法系在横向的刑事诉讼构造上不同,但在纵向的诉讼构造上都着重突出审判的作用,将司法裁判居于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第三章主要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庭审的现状的分析。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可以确保裁判者直接接触最原始的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助于对犯罪事实进行彻底的审查,同时确定庭前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确定有助于在庭前解决绝大数程序争议问题。但对于目前我国庭审的主要问题没有解决,因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苛刻,庭前卷宗移送的回归,使直接和言辞审理的原则形同虚设,造成庭审虚化。第四章主要对庭审实质化构建方向进行探讨。对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和原则借鉴的基础上,借我我国的实际,对其在我国应用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最终提出对庭审实质化构建的可行性方向。具体包括:一是对庭前会议处理事项进行严格限定,人员分离及确立证据开示制度使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二是通过繁简案件建分离逐步改革卷宗移送制度。三是通过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以及出庭证据规则的进一步明确来确立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