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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规定,建筑规划区域内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款目的是为了平衡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概括性以及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的特点,该法条在现实的理解和适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应对该条款实际运行而出台的相关规定,对“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进行了分类和确认,将业主事后增设的占用绿地、道路设置的车位、车库排除在适用范围外。通过解释什么是“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限定了业主合理需要的范围,并且将“首先”解释为是业主享有的修正后的绝对优先购买(承租)权,为“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法。将《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认定为授权第三人规范条款,从而为该条款的法律救济找到一条明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