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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中勇斗歹徒、抢险救灾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并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法律救济体系,怎样构建这样一个体系是我们函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国家是否应当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国家补偿值得探讨。其次虽然有先例适用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的规定及其解释的相关条款来解决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国绝大多数省市也有关于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地方性法规,社会各界也通过慈善基金等方式对“受伤的英雄”伸出了援助之手。但是事实证明现实中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依然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本文将逐一对见义勇为者的民法救济和公法救济加以论述,从而使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更显体系化,最后本文提出了制定统一《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的初步构想,希望本文的写作能为今后见义勇为者的救济献出微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困境。通过引入案例来介绍现实中见义勇为者,在实施义举后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面对这种情况,笔者对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困境的原因进行了挖掘,得出以下原因:一、见义勇为者面临着巨大的道德约束,这种过高的道德要求约束着见义勇为者,使一些见义勇为者独自承受痛苦和损失;二、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不清,虽然各地方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或者补偿的规章制度,但是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有很大的不同,这导致了在实际中同样的救助行为有的被确定为见义勇为有的则不能被确定为见义勇为;三、我国对见义勇为者损失的补偿尚没有统一的立法,能适用于见义勇为国家补偿的规定极少且分散在单行法律法规中,从而导致了对见义勇为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极大不便;四、保护不平等,现有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地方性立法中,对身份不同的见义勇为者的立法保护有不同规定,导致了保护的不平等;五、我国国家补偿范围狭窄,应建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第二部分、见义勇为的概述。本章首先从道德角度和法律角度对见义勇为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得出见义勇为虽然是一项道德规范,但仍需解决其中的利益问题,并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见义勇为认定的主要分歧,即见义勇为行为是否仅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见义勇为是否一定要事迹突出、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时是否要冒着的人身危险。通过以上分析比较及总结,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应界定为:不负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冒着人身危险而作出的行为。在界定了见义勇为的内涵后,笔者又对见义勇为的外延,即见义勇为的一般形态进行了分析,并特意将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以说明见义勇为与后两种制度虽然相似,但它们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不同的。在本章的最后笔者对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做出了梳理与总结,得出见义勇为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需要有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具体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见义勇为往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第三部分、见义勇为法律救济体系之民法救济。本章首先肯定了通过民法救济方式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救济,在我国已有一定的基础。在对民法救济方式作出肯定后,笔者对见义勇为民法救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得出对见义勇为者实施救济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救济是法律价值中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和要求。虽然民法救济方式早已存在,但是现有的民法救济方式并不能有效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民法通则》及其《意见》等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笔者得出现有民法救济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以“受益人受益多少”的补偿规定不合理;二、法律规范缺乏强制性;三、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最后,笔者建议建立以无因管理制度为中心的见义勇为民法救济制度。第四部分、见义勇为的公法救济。本章中笔者分两节对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救济和刑事补偿救济进行了论述。在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救济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然后论述了将对见义勇为纳入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将见义勇为纳入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本文中采纳的有:公共产品理论、特别牺牲理论、公平负担平等理论。其中公平负担平等理论和特别牺牲理论有一定的相通性,体现为前因后果的关系。而将见义勇为纳入行政补偿又具有以下意义:体现了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体现了我国宪法注重人权保障的精神;体现了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平等保护的精神。在奠定了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后,在该部分笔者对见义勇为行政补偿程序的启动、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补偿原则、补偿方式等具体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划和构建。本章第二节是对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的介绍,笔者认为只要建立了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见义勇为者因犯罪行为而受损害的情形当然应该适用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来解决。与上一节的体例安排相似,笔者对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具体实施作出了论述,详见正文相应部分。第五部分、制定《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构想。在本章笔者建议通过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将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具体化、制度化、体系化。在本章中笔者主要论述了制定《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可行性;《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主体;《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本文的创新点:在本文之前,已有不少学者写文章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然而笔者在拜读后发现,他们所提倡的救济方式比较单一,有的学者认为对见义勇为者实施法律救济运用无因管理制度即可,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由国家承担起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责任,给予他们国家补偿。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将民法救济和公法救济都纳入到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体系中,而不是将对见义勇为者救济的责任单一的推向加害人、受益人,或者国家,我们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应当是多维度的。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初步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