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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十九世纪初发端于美国,经过近二百年的发展、壮大,已成为确保今天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约有百分之九十的刑事案件是依辩诉交易程序而判决。今天它已突破了法律传统迥异的法系界限,已超越了不同的诉讼制度,在世界各国迅猛发展。本文拟对辩诉交易的概况、正当根据作详细介绍和分析后,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证我国应该借鉴辩诉交易,最后尝试建构中国式辩诉交易即确立认罪快速程序。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约三万三千余字。 第一部分是以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为蓝本,从其概念、类型、运作程序、发展历程几个方面入手,并结合加、德、意借鉴及实施辩诉交易的情况,最后列举自产生之日起的存废之争,大体上描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况。 第二部分论证辩诉交易的正当根据,可归结为以下几点:随着人们对司法成本和效益日益关注和追求,辩诉交易以其独有的优点获得了人们的理解、认可;人们对公正的认识逐渐成熟,开始由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辩诉交易满足了这种现实主义公正观的需要;刑事诉讼制度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文明与科学,控辩平等的出现呼唤辩诉交易出台;辩诉交易本身充满人性的要素,契合了诉讼各方的心理,很易为不同利益的代表所接受;辩诉交易顺应了正当程序简易化趋势的潮流。 第三部分提出了中国应当借鉴辩诉交易的观点。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辩诉交易的雏形,需要统一、规范;诉讼效率问题因国情所需愈发显得突出和重要而借鉴辩诉交易可极大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借鉴辩诉交易可以减缓刑讯逼供。 第四部分初步建构中国式辩诉交易,称之为认罪快速程序。认罪快速程序是指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表示认罪,检察机关根据其所认罪的犯罪事实,经被告人同意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若法院同意,就据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快速结案程序。认罪快速程序的五个适用条件为:(1)案件范围仅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的刑事案件”;(2)被告人完全自愿选择认罪和适用该程序;门)被告人在选择认罪快速程序之前要对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明白自己承认的犯罪事实所触犯的罪名及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量刑建议的刑罚的刑期不得低于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事实依法可能判处刑期的三分之二;门)法官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认罪快速程序。认罪快速程序的具体运作共分为三个阶段即认罪协商阶段、量刑建议阶段、开庭审理及宣判阶段。认罪协商分为四步:第一步,达成适用认罪快速程序的合意;第二步,检察官向被告人表示如果其认罪,将向法官建议处以多重刑罚。第三步,被告人认罪。量刑建议大致分三大步骤:门)制作并送交量刑建议书。(2)法官审查。(3)法官同意适用认罪快速程序。开庭审理及宣判的程序依次为:门)查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门)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4)检察官宣读或法庭书记员代替宣读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根据以上规定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检察官必须出庭,独任审理案件检察官可以不出庭。(5)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明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是否出于完全自愿,是否同意接受量刑建议书上的刑罚;如果被告人当庭予以否认或法官认为不宜适用认罪快速程序,且立即中断该程序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审理。(6)法官按照量刑建议书上的刑罚宣判,当庭填写已经制作好的《适用认罪快速程序刑事案件判决书》并当庭送达。门)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十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