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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利益制度是保险法中的“基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保险法研究相对不足,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研究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显不足。导致理论上的不统一和实践中关于保险利益的纠纷增加,且无法可依,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各行其是。 本文旨在通过对财产保险利益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总结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理论学说,进而分析该制度的功能,使财产保险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自明。通过对财产保险利益构成要件的分析指出我们应当坚持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通过对财产保险利益效力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了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进而分析了具体类型的财产保险利益,并通过案例来说明各种保险利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互之间存在的关系,这样顺理成章的提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条款的重要性。 本文基于研究认为,财产保险利益是保险制度和保险法中的核心制度,过去我们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注意该问题,但在保险法完善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该制度,因为他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损害和保险补偿,所以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险利益条款,从而便于确定受补偿人、保险损害、保险事故、重复保险和补偿范围。同时还要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提醒义务,以及该义务不履行的责任。财产保险利益的所属人和存续时间关系到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所以应当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强调被保险人具有需要的保险利益,而投保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并且还要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是具有保险利益。由于保险利益在经济生活中会因为多种原因而发生改变,所以会影响到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是不同的改变方式对风险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应该有区别。 本文采用了比较的、历史的、和理论联系实践的研究方法,力求多角度地展现财产保险利益。通过比较的方法,了解到其他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制度选择的考虑因素、目的和具体制度设计的优劣之处,而后可知借鉴的可行性。通过历史的方法,了解到财产保险利益制度产生的根源,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了解到财产保险利益的现实问题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