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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网络使用的日益普及,互联网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整个社会都享受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带来的益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知识的传播面更为广阔、传播速度更加迅猛。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接触到各类智力成果的方式更为多样,与此同时,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与日俱增。为保护知识产权,各国逐渐开始将目光投向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之专门规定的制定上。美国、德国为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各类问题,先后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为其国家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专门规定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但并未对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的规定。不仅如此,该法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则诚然有不尽完美的地方: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了过于严格的限制;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基于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之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阐释,考察和借鉴国际社会关于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之法律适用规则的合理内核,剖析我国现行国际私法关于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之法律适用规则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并就如何构建既符合国际社会相关立法与实践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构想。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如下4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网络侵害知识产权概述及剖析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与危害。通过网络侵害知识产权概述主要论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具体内容以及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新变化。从本质上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具有利益排他性、无形性、地域性、期限性和政策性的特征。概括起来,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进一步增加,地域性受到冲击,利益排他性受到挑战。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主要有三种表现:通过网络涉外侵害专利权;通过网络涉外侵害商标权;通过网络涉外侵害著作权。而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至少有如下危害:损害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挫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二部分,考察域外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之法律适用规则的学理与立法。域外关于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之法律适用,有“分割论”和“统一论”之争。而域外就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先后制定了《ALI原则》、《CLIP原则》和韩、日《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上述规则可为构建我国关于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提供有益的经验。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的三个基本特点为:通常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之法律适用的规定的四个主要缺陷为: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过于严格;,最密切联系原则缺位;没有同时兼顾被请求地规则和权利来源地规则;法条表述不够精准。第四部分,阐述构建我国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之法律适用规则设想。构建既符合国际社会有关通过网络侵害知识产权之法律规则的立法与实践趋势,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通过网络涉外侵害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可做如下设计:合理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兼顾被请求保护地规则;兼顾权利请求地规则。具体法条设计如下:“通过网络侵害知识产权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或者权利来源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