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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就狭义而言,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其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广义的减刑还包括对死刑犯的减刑、主刑变更时的附加刑的减刑以及特赦减刑。但减刑并不是改变原判刑罚,也不是否定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而是根据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人的客观表现与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小而给予的一种刑事奖励。因此,减刑制度有利于促进犯罪人自律自励、激励其努力改造的内心动力,也有利于犯罪人将期盼刑期缩短的心理需要转变为积极改造的内在压力和动力,并外化为真诚接受改造和自觉改造的实践行动。但是我国现行减刑制度在许多方面还不尽完善,使人们开始怀疑减刑制度是否有利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甚至有论者提出废除减刑制度。但作为我国刑罚执行中长期存在的一项重要制度,减刑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的根据。因此,笔者试图从浩瀚的刑法理论中寻求减刑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并希望能够在此根据的指导下,探索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方法,使其能够更充分地发挥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一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通过对减刑制度现状的概括,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正文。对减刑制度进行概述,并通过对相关刑法理论的分析来论证减刑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减刑制度的建议。第一,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进行概述,并提出该制度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减刑是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因此减刑应当以刑罚的根据作为其存在的首要根据。所以,本文首先从刑罚的根据——报应论与功利论出发来论证减刑的正当性。第三,减刑是根据服刑人的改造表现而缩短了实际执行刑罚的时间,那么减刑是否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本文通过对罪刑均衡原则内涵的分析及对减刑性质的判断,来论证减刑符合罪刑均衡原则,从而证明其正当性。第四,刑事政策是国家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策略措施,对国家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减刑作为一种行刑制度,也应当受到我国刑事政策的指导。因此,本文将刑事政策作为减刑的又一根据,通过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分析,来论证减刑符合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第五,通过前面几个部分对报应论与功利论、罪刑均衡原则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分析,肯定了减刑制度的正当性与其具有的积极意义。最后拟以减刑的根据理论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弊端进行思考,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如:增设考验期和撤销制度;完善减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对未成年犯、老年犯及病残犯等特殊对象在适用减刑的前提条件、幅度及时间间隔上做出具体的规定;增加累犯不适用减刑的规定;以及对减刑监督机制的完善等。希望能够使减刑制度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能与各正当性根据更加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