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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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胎儿权益给予保护是近年来各国法律一致秉持的态度。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上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使胎儿权益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缺失,目前我国胎儿权益主要由法官通过司法裁判进行保护。笔者着眼于我国各类涉及胎儿权益纠纷典型案例,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论证方法,探讨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情况。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主要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目前“权利能力说”和“法益说”两类影响司法的胎儿权益保护理论,通过两种理论分析,本文认为,两种观点分别对不同胎儿权益纠纷的司法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在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主要讨论了胎儿人身伤害的司法保护。通过若干案例,归纳人身伤害纠纷的特点和责任要件,并对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我国胎儿人身伤害纠纷的司法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前提,由新出生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裁判中实际运用了“权利预先效力说”,对其胎儿期所受损害进行救济;第三章探讨了遗腹子抚养费纠纷,即遗腹子受抚养权的司法保护。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问题及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本文观点是,由于法无明文,遗腹子抚养费纠纷的审理和裁判实质上是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在个案裁判中“找法”的过程,裁判理由多种多样,司法保护仍存在不统一和不确定的问题;第四章就胎儿财产继承、受赠与等权益的司法保护展开论述,分别讨论胎儿财产继承和赠与等纠纷典型案例,引申到胎儿受遗赠问题,并归纳了司法裁判中保护胎儿权益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无论采用何种裁判方法,其目的都是将胎儿权益纳入法律对“人”的权利保护中,似适用“权利能力说”在特定情形下默认了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第五章主要探讨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问题,包括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赔偿请求权及赔偿范围。本文认为,“不当出生”纠纷虽未直接对胎儿权益造成侵害,但作为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类型,纠纷损害赔偿主要是为缓解缺陷儿出生后,本人及其父母在物质及精神上额外面临的不便和困扰,法院应当给予支持。本文通过对涉及胎儿权益的纠纷分门别类进行讨论,归纳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胎儿保护的方法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在结论部分认为,在胎儿民事主体地位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法官们想方设法在学理中寻找依据,通过个案裁判对胎儿权益进行司法保护并非长久之计,完善立法才是解决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的根本对策。时值我国民法典总则起草之际,笔者也尝试从司法角度为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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