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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首次纳入法律始于1996年澳大利亚竞争政策改革。之后,这一概念逐渐被其他国家借鉴并逐渐走向国际化。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积极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平台开展“竞争中立”条款谈判,希望以此来限制新兴经济体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建立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1年,美国时任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发表了《确保全球竞争的良好基础——竞争中立》一文,文中强调,“竞争中立”的意思是使竞争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其核心是对现有国际规则进行更新与调整,以“弥补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无法保证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缺陷”。“竞争中立”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巨大争议,尤其是其强调对国有企业的约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深切关注。因此,本文在此背景下展开,围绕“竞争中立”进行深入分析。
笔者首先分析了“竞争中立”产生的原因,结合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背景,探讨竞争中立的渊源。由于“竞争中立”首先产生于外国法律实践,因此,笔者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各国在法律规范中为实现竞争中立提出的具体要求、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法律实践中具体适用情况,进一步厘清“竞争中立”的具体内涵及其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还选取了最早研究“竞争中立”的国际组织OECD,通过研究OECD的报告分析国际法中“竞争中立”的具体要求。接下来,笔者选取了国际上已经将“竞争中立”条款引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分析协定中“竞争中立”条款的要求、约束范围等,了解“竞争中立”在国际上的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同时也明确国际条约中的“竞争中立”与国外法律法规中的“竞争中立”的区别。最后,笔者回归我国背景,结合我国当前竞争法规范,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竞争中立”的要求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法律的局限之处,并结合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分析“竞争中立”发展对我国将产生的影响。
从国内层面看,竞争中立规则本身为我国现有的竞争制度提供了发展路径;从国际层面看,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有遏制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与国际层面探讨了我国的对策与建议,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竞争中立”为我所用,在国内层面促进国内竞争法律的改革;在国际层面积极争取建立经贸规则的话语权。
笔者首先分析了“竞争中立”产生的原因,结合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背景,探讨竞争中立的渊源。由于“竞争中立”首先产生于外国法律实践,因此,笔者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各国在法律规范中为实现竞争中立提出的具体要求、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法律实践中具体适用情况,进一步厘清“竞争中立”的具体内涵及其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还选取了最早研究“竞争中立”的国际组织OECD,通过研究OECD的报告分析国际法中“竞争中立”的具体要求。接下来,笔者选取了国际上已经将“竞争中立”条款引入的自由贸易协定及双边投资协定,分析协定中“竞争中立”条款的要求、约束范围等,了解“竞争中立”在国际上的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同时也明确国际条约中的“竞争中立”与国外法律法规中的“竞争中立”的区别。最后,笔者回归我国背景,结合我国当前竞争法规范,主要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竞争中立”的要求进行比较,分析我国法律的局限之处,并结合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分析“竞争中立”发展对我国将产生的影响。
从国内层面看,竞争中立规则本身为我国现有的竞争制度提供了发展路径;从国际层面看,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有遏制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与国际层面探讨了我国的对策与建议,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竞争中立”为我所用,在国内层面促进国内竞争法律的改革;在国际层面积极争取建立经贸规则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