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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处罚制度,创设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新中国成立伊始。在近六十年的历史寿命当中,劳动教养制度既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也因其各种弊端遭受到全社会的诟病。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止,作为其替代机制的《违法行为矫治法》曾经两次被列为人大立法规划,但均因种种原因搁置,至今仍未出台,造成目前制度断档。本文拟从五个部分对《违法行为矫治法》进行立法思考。 第一,《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背景。在肯定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功绩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及影响,从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出发,论证《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劳动教养所改革实践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有将近半年的时间了,因为《违法行为矫治法》未能及时出台,造成了制度断档,各地劳动教养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当地现实需求开始了各自不同的改革方向。改革形式的混乱更加凸显了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紧迫性。 第三,国外相关制度的借鉴。考察西方已经发展成熟的相关制度,如保安处分制度和刑事“轻罪”制度,分析它们与我国现实法治环境的相容性,探寻西方先进制度中可以借鉴之处。 第四,制度构建。对《违法行为矫治法》的重要制度进行构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矫治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理念;《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性质定位;《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对象界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司法程序构建;《违法行为矫治法》的期限与执行;《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