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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属管辖权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规定的管辖权。它是指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国内法院行使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而不承认其他任何国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受理权及其作出的判决。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在所难免。特别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加速了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进程,同时,涉外民事案件也将增加。加强对专属民事管辖权协调的研究,不仅有助于避免或防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建立良好的国际民商新秩序,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我国同世界各国的交往,使我国更好地融入国际化社会。 论文共分四章,主要围绕国际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涵义、特征并结合各国对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从专属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切入,讨论如何对专属管辖权进行协调,而且紧扣时代脉搏,特别注重于网络中的专属管辖权的协调。最后还对我国有关专属管辖权的立法进行了评析和展望。 第一章介绍了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涵义和特征。阐述了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排他性表现在只有本国享有案件审判权;强制性表现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强有力的后盾。 第二章概述了民事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包括各主要国家关于民事专属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及关系。还介绍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规定国家租赁、法人破产、涉及因内国登记而发生的诉讼和内国国民的身份关系的涉外民事案件属于国家专属管辖权的范围。英美法系国家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制度即协议管辖制度持肯定的态度,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反而不多。 第三章论述了民事专属管辖权的协调。专属管辖权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主张只能由自己国家的法院行使对一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案件的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而不承认其他任何国家的法院刘一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其产生的原因在于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有相异之处,会导致对案件管辖的冲突;而且一国主张专属管辖的案件往往与该国的主权和重要利益相关,所以涉及相关冲突的案件必然存在一个国家的主权与尊严问题。协调专属管辖权主要应遵循有效原则与国际礼让原则,为避免国际冲突,一国必须遵循国际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确保自己确立的专属管辖权的合理性、合法性,以便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网络世界中的专属管辖权的协调是本章论述的重点。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和网络商业活动的迅猛发展,人们利用网络的机会不断增加,而由于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由于网络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的特征,使其与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很大的区别。网络自身的特点对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调整规则有很大的冲击。协调网络专属管辖权的冲突是值得探讨的新的领域。笔者在文中提出三种方法,有待方家指正。 第四章着眼于对我国有关专属管辖权的立法进行评析与展望。我国有关民事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过于粗线条,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我国对待国际条约的观念过于保守,有待开放。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民商法理论有待发展。